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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通讯设施

2017年7月3日 15:10
 
 

18.1、设置无线电收发信机的申请

    领馆如欲设置无线电收发信机,应由驻华使馆照会外交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各国驻华使馆无线电收发信机申报表》一式两份,经同意后,方可运进、安装和使用。使用过程中,申报表中任何一项技术资料的变动,均须事先征得外交部的同意。

    如需增加或替换设备,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新设备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被替换的原有设备应予拆除。

 

18.2、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的申请

    领馆和领馆人员如需在馆内或寓所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装置,应由驻华使馆照会外交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各国驻华代表机构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装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同意后,方可运进、安装和使用。使用中如需增加、替换或进行其它任何一项技术资料的改动,均需参照上述规定事先征得外交部的同意。

    经外交部同意设置的卫星电视接收装置仅供领馆和领馆人员使用。如馆舍和寓所系租用,应于租赁期满时将设备拆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外交部。

 

18.3、设置卫星通讯地球站的申请

    领馆如需在馆内设立卫星通讯地球站,应由驻华使馆照会外交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地球站技术资料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同意后,方可运进、安装和使用。如需增加、替换或进行其他任何变动,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18.4、设置国际数据专线的申请

    领馆如需在馆内安装2兆以内的国际数据专线,应由驻华使馆照会外交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各国驻华代表机构安装数据专线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同意后方可运进、安装和使用。如需增加、替换或进行其他任何变动,按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