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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签证

2017年7月3日 15:11
 
 

10.1、签证种类

    我国的签证种类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

 

10.2、签证颁发机关

    外国人来华,应事先在境外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妥签证。

 

10.3、外交、公务签证颁发对象

    根据申请人身份和来华目的,我国政府给外国驻华使领馆常驻人员及其家属颁发外交、公务和W普通签证。

    外交签证发给在华使领馆任职的外交官、领事官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公务签证发给在华使领馆任职的行政技术人员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W普通签证发给上述外交签证和公务签证持有者的随任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以及其他非直系亲属等。

 

10.4、普通签证颁发对象

    除W普通签证外,普通签证还包括C、D、F、G、J1、J2、L、M、Q1、Q2、R、S1、S2、X1、X2、Z数种。其中:D、J1、Q1、S1、X1和Z签证为长期签证。

    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导的外国记者;

    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

    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

    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10.5、签证换发

    通常情况下,中国驻外使领馆会根据领馆人员来华情况,为其签发一次入境有效、停留期为000、有效期为90天的W字外交、W字公务或W字普通签证(与中国政府另有约定的国家除外)。持上述签证的人员,请在入境后规定时间内通过领馆照会市外办申请换发多次入境有效、停留期000、有效期一年或以上的长期签证。

    照会中写明签证申请人的姓名、职务、任职期限等相关事项。提交的当事人护照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并且有足够的空白签证页。

    市外办受理各类签证的时限通常为5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此期间,如领馆人员有任何表明身份的需要,市外办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10.6、签证延期

    根据中国政府和派遣国政府达成的协议,不同国家的领馆人员所持来华长期签证的有效期是不同的。如在签证有效期满后仍拟继续在领馆工作或随任,请领馆提前照会市外办提出签证延长申请,并随照会附送申请人的有效护照。

 

10.7、签证转移

    领馆人员在华任职期间遇更换其外交或公务护照的情形,应及时申请将其原护照上的签证转移到新的护照。请领馆在其签证有效期内,照会市外办提出签证转移的申请,并随照会附送申请人原先的护照和新的护照。

    由于旧护照上留有持照人员的入境记录,因此请申请人妥善保管旧护照,以备出境时提供给边防人员查验。如需将旧护照交还本国政府,请申请人事先将该护照上有关内容复印备查。

 

10.8、新生婴儿签证

    领馆人员在华出生的新生婴儿需要办理签证时,请领馆照会市外办提出申请,随照附送申请人护照、出生证明复印件及其父母“领馆人员身份证”和护照(含签证页内容)的复印件。

 

10.9、互免签证人员到任手续

    根据中国政府和派遣国政府达成的互免签证协议,有些国家领馆人员不需要申请签证便可来华任职。上述人员抵任后,领馆应在5个工作日内照会市外办,并附送其护照有关内容(含入境记录)复印件。

    市外办将根据领馆的照会为上述人员办理“领馆人员身份证”。

 

10.10、144小时过境免签证

    为支持上海建设科技创新中心,中国公安部制定并完善了上海口岸和长三角地区外国人过境免签政策,对部分国家人员实行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

    属144小时过境免签范围的51个国家公民,持本人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144小时内已确定日期及座位的前往第三国(地区)的联程机票,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上海虹桥国际机场、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上海铁路口岸或者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浙江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中的任一口岸入境或出境,可免办签证,并可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免签停留144小时。

    对因生病、意外事故等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必须在华停留144小时以上的上述外国人应向市出入境管理局申办签证。

    51个国家名录请询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地址:民生路1500号,电话:021-28951900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电子政务平台网址:http://crj.police.sh.cn/

 

10.11、口岸签证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申办口岸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旅行社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中国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并非所有外国公民遇上述特殊情况都可以申请办理口岸签证。如该公民所在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将按照对等原则对待。

    持外交、公务、官员、特别护照的外国人不能办理口岸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