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关于外交邮袋
外交邮袋是用以装载来往公函、公务文件的邮袋。
10.2、外交信使和信使证明书
外交邮袋由信使运送,运送人必须持有银行出具的信使证明书。
临时外交信使必须持有银行出具的临时信使证明书。
10.3、邮袋外部标记
外交邮袋必须加封并附有可资识别的表明其性质的外部标记。外交邮袋的外部标记应一式五份提交上海海关备案。
10.4、外交邮袋的重量和体积
外交邮袋的重量和体积应是合理的,集装箱不得作为外交邮袋。
托运或以专(包)机、火车、轮船等方式运输入境的外交邮袋每批次总重量不得超过1000公斤,单件重量不得超过100公斤,单件物体为任何边长不超过1米的立方体。
外交信使乘坐飞机、火车或者轮船时携带随身外交邮袋的重量和体积须符合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公司)的规定。
10.5、外交邮袋免受检查
外交邮袋免受检查。但是中国有关机关如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来往公文、公务文件以外的物品,可以要求银行职员或者被授权的人员在中国有关机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邮袋打开接受检查,如银行职员拒绝此项要求,外交邮袋将被退回原发送地点。
10.6、托运申报
对于托运的、规定限量内的外交邮袋,在入境口岸卸载后须运入海关监管仓库,由托运方向上海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后方可提取。
对于超出限量的部分,银行须按公务用品办理报关和提货手续。银行对此如有异议,可将外交邮袋复运出境。
10.7、委托转递
商业飞机机长或者商业船舶船长可以受委托为银行转递外交邮袋,但必须持有委托国的官方证明文件,注明所携带的外交邮袋件数,并由银行职员办理接交、提取或发运手续。商业飞机机长或者商业船舶船长不被视为外交信使。
为保障机场、车站和码头的安全,外交邮袋的押运人员(信使)和提领、交运外交邮袋的银行职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入机场停机坪、车站和码头的隔离区域以及航空器客舱和货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