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身份证件的种类及颁发对象
新开发银行外籍国际职员及随任亲属到任后,外交部使团办将为有关人员及配偶颁发“国际组织人员证”,为符合《协定》规定的家庭成员颁发“居留许可证”。其中:
“国际组织人员证IA”发给银行行长及其配偶;
“国际组织人员证ID”发给银行副行长、局长、处长、首席专家、高级专家、专家、中级专家、初级专家、高级咨询专家及其配偶;
“国际组织人员证IS”发给分析师、高级官员、高级秘书、官员、秘书及其配偶;
“居留许可证”发给与银行职员共同生活的随任子女、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亲属。
1.2、发证机关
“国际组织人员证”的发证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1.3、身份证件使用
“国际组织人员证”是中国外交部发给新开发银行职员在华居留的身份证件。持证人享有中国政府给予的特权与豁免,并以此身份执行公务。
“居留许可证”是中国外交部发给新开发银行职员共同生活的随任子女、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亲属在华居留的身份证件。持证人在华期间不得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不享受特权和豁免。
“国际组织人员证”、 “居留许可证”应由持证人妥善保管。外出时请随身携带,遇军警卡哨及有关部门查询时,持证人应主动出示。
1.4、身份证件申办
银行职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亲属到任后,银行应尽快照会使团办为其申请身份证件。照会中应说明申请人拟任职务及任职期限,同时附上申请人护照资料页的复印件,并将该申请照会及相关信息抄告市外办。与此同时,银行应登录外交部“使团事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为申请人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使团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和网上填报的信息并完成审核后,将会在规定期限内将制作完成的身份证件通过市外办转交给银行。
1.5、身份证件补发
个人身份证件如有遗失、损坏,银行应立即照会使团办并抄上海市外办说明情况、申请补发或更换新的个人身份证件。如系遗失,应附报案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回执单原件。如系损坏,已损坏的证件也须随照会一同退回使团办。
1.6、身份证件延期
中国外交部颁发的“国际组织人员证”的有效期是根据申请人在银行任期和护照有效期确定的。如果“国际组织人员证”到期,但当事人还将继续在银行任职,银行应在其身份证件有效期届满一个月之前,照会使团办并抄告上海市外办为其申请办理新的身份证件。照会中应说明申请人将继续担任的职务和期限,同时附上申请人原有的身份证件以及护照资料页的复印件(手续同上)。
配偶初次申请证件的有效期或拟延长的有效期均应与其在华共同生活的银行职员的证件有效期相一致。
1.7、身份证件退还
根据外交部规定,银行职员离职,应立即退还其在银行任职时所持的“国际组织人员证”。银行应在持证人离开上海后3日内将其离职的信息照会使团办并抄告上海市外办,同时将其身份证件退回上海市外办,由市外办交回使团办注销。
中国外交部在为银行新到职人员办理身份证件时,将以其前任的身份证件是否已交回为前提。如其前任的身份证件因故尚未交还,将会影响继任人员及其家属的身份证件的申办。
1.8、办证时限
自银行提交“国际组织人员证”申请照会和符合要求的相应材料之日起,使团办将会在1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妥“国际组织人员证”。在此期间,如申请人有任何表明身份的需要,使团办、市外办可给予必要协助。
1.9、申办“居留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与银行职员共同生活的随任的子女、父母、岳父母和其他非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持有中国外交部签发的“居留许可证”:
a、持有中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长期W字普通签证;
b、预期在沪居住6个月以上;
c、不从事任何职业或商业活动,没有经济来源,依靠银行职员生活;
d、与银行职员共同居住。
银行在为上述人员申办“居留许可证”时,应在照会中写明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和停留事由,并承诺在相关人员在华期间将不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